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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秀英与江苏省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睿,张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579号:刘秀英,女,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崇伟,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苏睿,职务:经理。被告:苏睿,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告:张安,女,196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英诉被告江苏省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睿、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