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秀英与江苏省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睿,张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579号:刘秀英,女,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崇伟,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苏睿,职务:经理。被告:苏睿,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告:张安,女,196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英诉被告江苏省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睿、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