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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6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义武与辽宁嘉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富秀艳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武,辽宁嘉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沈阳利祥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尧,刘志祥,刘枫,富秀艳,张星华,刘中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131号申请人:王义武。委托代理人:臧天笑,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卓,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辽宁嘉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38-3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富秀艳。被申请人二:沈阳利祥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7-1号1-10-4(1室)。法定代表人:谭醒。被申请人三:刘尧。被申请人四:刘志祥。被申请人五:刘枫。被申请人六:富秀艳。被申请人七:张星华。被申请人八:刘中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义武诉被申请人辽宁嘉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沈阳利祥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尧、刘志祥、刘枫、富秀艳、张星华、刘中英基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嘉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沈阳利祥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尧、刘志祥、刘枫、富秀艳、张星华、刘中英合同纠纷一案银行存款人民币429.7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保险金额为4256400元,不能超标的申请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嘉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沈阳利祥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尧、刘志祥、刘枫、富秀艳、张星华、刘中英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2564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非上市交易的股权、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本裁定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王义武垫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力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