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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左正林、玉溪林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左正林,玉溪林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谭本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02民初3305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敏,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英,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左正林,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被告:玉溪林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师旗居委会*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091330055F。法定代表人:左正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谭本云,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现住玉溪市红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贵华,兴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正林、玉溪林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谭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计1292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900元,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长  滕永金审判员  柴进伟审判员  严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