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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叶明康、刘春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康,刘春耕,福建省三明瑞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2736号申请执行人:叶明康,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玲,福建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春耕,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瑞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刘太阳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明康与被执行人刘春耕、福建省三明瑞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闽040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全案申请执行标的包括本金62694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于鲁建执行,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刘春耕、福建省三明瑞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春耕、福建省三明瑞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刘春耕、福建省三明瑞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刘春耕、福建省三明瑞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春耕、福建省三明瑞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刘春耕、福建省三明瑞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登记、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春耕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瑞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歇业。申请执行人叶明康申请查封的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瑞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梅列区陈大镇高源工业区4号1幢801、802、803、804、805、806室房产所在的整幢大楼尚未封顶竣工,系在建工程,如处置应与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置。2现该幢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建设银行三明分行,本院另案(2016)闽0402民初2425号民事案件查封了该土地使用权,等待该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再行处置。该案目前实现债权金额0元。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叶明康,申请执行人叶明康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春耕、福建省三明瑞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叶明康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清代理审判员  林川宾代理审判员  侯懿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明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