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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与杜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杜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5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05号。负责人:贾日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与被告杜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杜某某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通知被告杜某某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杜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杜某某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继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