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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3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刘瑞琴、乔丽媛等与张承高速公路管理处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琴,乔丽媛,张承高速公路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书记员    审判员    审判条打印份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423号原告:刘瑞琴,女,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沽源县。原告:乔丽媛,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沽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霞,张家口市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承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东大街张承高速收费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号。负责人:魏丙申。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瑞琴、乔丽媛与被告张承高速公路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乔玉海的医疗费21809.32元、死亡赔偿金52304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等各项赔偿金额603553.8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日,李乾驾驶冀G×××××号小型本田小客车,沿张承调整行驶至崇礼方向34KM+900M,因过路面积水操作不当车辆同两侧护拦相撞后,将乘车人李卓辰、乔玉海、刘瑞琴甩出车外。造成李卓辰、乔玉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瑞琴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乾承担全部责任。李卓辰、李攀、乔玉海、刘瑞琴无责任。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公路经营企业对所连辖路段有管理和养护的义务,有义务保证公路牌良好技术状态。第一被告未尽到公路养护义务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另查,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捺印处并非是其中一个原告乔丽媛签字捺印,故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缓交未实际缴纳故不产生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吴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赵海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