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复森与卢安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复森,卢安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132号原告:徐复森,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卢安士,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功,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610656399。原告徐复森与被告卢安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徐复森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复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复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复森负担。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鹿臻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