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04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爱珍与周某、周小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珍,周某,周小平,崔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156号原告:王爱珍,女,1963年2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平(系被告父亲),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被告:周小平,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被告:崔静,女,1973年8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117号。负责人:不详。原告王爱珍诉被告周某、周小平、崔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王爱珍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王爱珍负担。审 判 长  江学道审 判 员  洪小慧代理审判员  王娅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海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