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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天水市秦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张娟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秦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张娟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857号原告:天水市秦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莲亭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志雄,该社主任。被告:张娟娟,女,汉族。原告天水市秦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张娟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天水市秦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市秦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水市秦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天水市秦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麻香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