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红梅申请执行刘永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刘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刘永全,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岳家沟村。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北民五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刘永全给付原告李红梅租赁费69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35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红梅与被执行人刘永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红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五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