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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达州市马踏洞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光轩、岳新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州市马踏洞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杨光轩,岳新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马踏洞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马踏洞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燮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光轩,男,生于1956年7月9日,汉族,达州市马踏洞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新元,女,生于1966年10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上诉人达州市马踏洞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光轩、岳新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2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达州市马踏洞焦化��限责任公司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86元并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审核同意从立案之日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86二个月,现缓交期限已逾期,上诉人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达州市马踏洞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钟 伟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