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申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秦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某,女,汉族,1989年8月25日出生,住博爱县。委托代理人:王清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汉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住博爱县。再审申请人秦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民二终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秦某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秦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