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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添一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毕桂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添一物业有限公司,毕桂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693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添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万寿街道华府天地小区。法定代表人:马玉海,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毕桂艳,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万寿街道华府天地*期*号楼*****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添一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毕桂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2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毕桂艳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6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