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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登强与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强,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22行初2号原告:张登强,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周琳,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长青,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强诉被告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撤销被告店政信字[2016]5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对本案证据予以补充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登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登强负担。审 判 长  孙振峰审 判 员  张跃文人民陪审员  韩永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