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滑县浩天车业有限公司、史银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滑县浩天车业有限公司,史银杰,张兰英,杨国平,席子江,张玉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067号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路建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晓阳,男,198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单位风险专员。委托代理人冯琳艳,女,199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单位风险专员。被告滑县浩天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人民路路东。法定代表人史银杰,职务总经理。被告史银杰,女,1988年7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兰英,女,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杨国平,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席子江,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玉峰,男,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滑县浩天车业有限公司、史银杰、张兰英、席子江、张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滑县浩天车业有限公司、史银杰、张兰英、席子江、张玉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