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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田丽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田丽萍,蔡爱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673号原告: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路建院未来城B座17A层。法定代表人:王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田丽萍,第三人:蔡爱宁,原告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丽萍、第三人蔡爱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