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炳凤、陈国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炳凤,陈国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特41号申请人:王炳凤,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被申请人:陈国强,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系申请人配偶。委托代理人:陈斌,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系被申请人的儿子。申请人王炳凤要求宣告陈国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炳凤述称,申请人王炳凤与被申请人陈国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陈国强于2009年患脑萎缩至今,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为残疾三级,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申请人王炳凤照顾。现因房产转让需要,故申请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确认申请人王炳凤为其监护人。经审查,陈国强的配偶为王炳凤。2017年4月19日,经鉴定陈国强目前智能受损明显,知道房子要过户的事情,但不能具体说出是什么事,表达不清,不能完全表达主客观相一致的愿望,不能完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陈国强经鉴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王炳凤的申请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国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炳凤为陈国强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昱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