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曹勇与屈小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勇,屈小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民初1589号 原告:曹勇,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荣,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屈小卉,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24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勇与被告屈小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勇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金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