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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异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郭志辉与康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树林,郭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异字第1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康树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聂邦成,吉林智丰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郭志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志辉与被执行人康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康树林于2017年3月13日对拍卖位于通化县东来乡河北村106.7公顷林地后仍需偿还13万元欠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其与郭志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柳河县人民法院(2012)柳民三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后,经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其坐落在通化县东来乡河北村106.7公顷林地三次拍卖,流拍后将该林地抵顶给申请执行人郭志辉后声称还欠申请执行人13万元。在2015年7月14日,其用自己的奥迪A6作价20万元已经抵顶给申请执行人,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隐瞒该情况,故其申请法院算清其二人之间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称,经柳河县人民法院调解,约定异议人于2012年7月-2012年10月共计偿还其1,0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及利息、评估费共计1,396,760.00元,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通化县东来乡河北村106.7公顷林地进行拍卖,流拍后以1,262,376.67元的价格抵顶给其以偿还债务,按照判决异议人确实还应当偿还其134,383.33元。其与康树林签订协议书,约定其出资17万元首付,被执行人康树林在梅河口万合汽贸分期付款购买奥迪A6L2.0T排轿车一辆,该辆汽车登记在康树林侄子康凯名下,由康树林定期向银行偿还贷款,其每月与康树林结算一次,待车辆贷款还清后,协助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康树林仅仅偿还了7个月的贷款,剩余贷款都是其偿还的,并于2015年7月14日,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该辆车目前归其所有。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柳河县人民法院(2012)柳民三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约定异议人于2012年7月-2012年10月共计偿还申请执行人1,0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及利息、评估费共计1,396,76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调解书所约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将被异议人所有的坐落在通化县东来乡河北村106.7公顷林地拍卖,流拍后以1,262,376.00元的价格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异议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本院作出的(2014)东交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车辆过户表一份,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一份,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一份。申请执行人提交柳河县人民法院调解书一份及协议书一份。本院认为,异议人所主张的关于奥迪A6l车辆的抵顶事实,由于异议人未能进行举证,在执行过程中无法认定该车辆是否抵顶债务,需通过诉讼进行确认。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康树林所提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叶小彭审判员 :鲁国欣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