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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玉超与杨建、延保救援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超,杨建,延保救援集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833号原告:郭玉超,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山区。被告:杨建,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山区。被告:延保救援集团。原告郭玉超与被告杨建、延保救援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延保救援集团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应诉。经本院查证,原告起诉延保救援集团的名称有误,原告提供的该被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非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玉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