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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磊、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磊,王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8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动,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伟,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英,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磊因与被上诉人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7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 莉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如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