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周祚君违法占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周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2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邹开勇,局长。被执行人周祚君,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祚君违法占地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改正非法占用集体土地332平方米,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109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合川区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车辆管理所八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并对该车采取查封措施,但未实际控制到车辆。在执行过程中向在被执行人违法占用的土地处张贴限期拆除公告,在实地走访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违法占地用于修建鱼塘等,且被执行人在积极完善占地手续。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执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奉华代理审判员 龙海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