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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军华与王庆龙、邓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华,王庆龙,邓爱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432号原告:李军华,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住新干县,被告:王庆龙,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个体,高中,住新干县,被告:邓爱连,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住新干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航平,新干县金川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李军华与被告王庆龙、邓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军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计39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军华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