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军华与王庆龙、邓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华,王庆龙,邓爱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432号原告:李军华,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住新干县,被告:王庆龙,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个体,高中,住新干县,被告:邓爱连,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住新干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航平,新干县金川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李军华与被告王庆龙、邓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军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计39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军华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