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8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三保与吴冬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保,吴冬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8288号原告王三保,男,汉族,1958年4月2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告吴冬香,女,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三保诉被告吴冬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保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