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丰县桔都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徐晓华,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文明,男,汉族,江西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赣1023执2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文明所有用于借款抵押的座落于南丰县仓山路规划东路店面一间及房屋二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文明所有的座落在南丰县仓山路规划东路店面一间及房屋二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和平审 判 员 甘益香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伟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