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安才、肖牟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刘安才,肖牟端,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刘安才,肖牟端,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刘安才,肖牟端,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刘安才,肖牟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283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安才,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肖牟端,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安才、肖牟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陈永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思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