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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常玉荣与开封市金鼎轩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荣,开封市金鼎轩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465号原告常玉荣,女,汉族,1951年1月3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侯佳,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金鼎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东京银座1号楼1030室(中州银座商务酒店内)。法定代表人李传亮。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解放大道与金耀路交叉口龙瑞苑小区南侧营业房1-2层。法定代表人刘振勇。本院经审查认为,涉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众多,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玉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