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执2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杜战珍、程永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杜战珍,程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2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负责人李奇生,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杜战珍,农民。被执行人:程永珍,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杜战珍、程永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7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杜战珍归还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贷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从贷款之日即201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已支付的利息4749.99元在应当支付的利息款中予以扣除),由程永珍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杜战珍负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即由二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0万元及利息5万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30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杜战珍已全部缴纳,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127民初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人民陪审员 程云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