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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翁牛特旗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翁牛特旗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某2,张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065号原告陈某,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周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百合南区南段四木汽车。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经理。被告王某2,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1,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陈某诉被告翁牛特旗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某2、张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三被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荀孟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