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刑初10号公诉机关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门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勉检公诉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9日以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勉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