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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1045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与海南海尼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海南海尼旅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045号原告: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震泽路27号。诉讼代表人:吴建峰,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委托代理人:梁军亮,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海尼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滨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海霞。原告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海尼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359元减半收取71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80元由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