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聂早钦与江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早钦,江南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1348号原告:聂早钦,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进,男。被告:江南医院,住所地湘潭市。法定代表人:曾施云,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明,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原告聂早钦与被告江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聂早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早钦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早钦撤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聂早钦负担。审 判 长 周清溪审 判 员 吴金平人民陪审员 李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