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佳慧诉陈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慧,陈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684号原告:杨佳慧,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陈明江,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佳慧与被告陈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自行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佳慧撤回对被告陈明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梦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