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谢爱霞与尹美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爱霞,尹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204号原告:谢爱霞,女,现住延吉市。被告:尹美花,女,现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爱霞诉被告尹美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爱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爱霞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爱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谢爱霞负担。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荣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