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强、齐国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齐国光,王新兰,牟会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齐国光。被执行人王新兰。被执行人牟会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91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以上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2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