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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崔俊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崔俊英,胡丙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862号之一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董事长。被申请人:崔俊英,女,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胡丙群,男,汉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冀1121财保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崔俊英、胡丙群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现因该案已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崔俊英、胡丙群名下财产的冻结或查封。审判员  张世和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