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辖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鲤声、周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鲤声,周向东,黄美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鲤声,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向东,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原审被告:黄美爱,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高鲤声因与被上诉人周向东、原审被告黄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民初68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高鲤声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六一北路杨下新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即使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黄美爱住所地在仙游县盖尾镇,本案亦应该由郊尾法庭受理,不应由民一庭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周向东、原审被告黄美爱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鲤声主张其经常居住在福州市鼓楼区,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高鲤声和原审被告黄美爱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仙游县,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祖青审 判 员 吴荔生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