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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西华通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通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林华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32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彭美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琳,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华通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法定代表人:林华生,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华生,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彭美生诉被告江西华通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林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赣0111民初3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查封被申请人林华生所有的房屋一套。2017年5月1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华生所有的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彭美生所有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爱根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