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栾立英与杜志勇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栾立英,杜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289-1号申请人栾立英,女,1964年9月生,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杜志永,男,1979年3月生,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2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杜志永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志永鲁N7X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