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其领、张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郭其领,张兰香,张俭,吴玉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882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英刚,该公司清收大队工作人员。被告:郭其领,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兰香,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俭,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玉然,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其领、张兰香、张俭、吴玉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