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邬某与被执行人许某、许某1、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赣1027执588号之一被罚款人徐某,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秀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某与被执行人徐某、许某、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邬某向本院申请将徐某、许某、许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认为被执行人徐某、许某、许某在我院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拒不报告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某罚款1000元,限其在2017年5月18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三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