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隋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某,隋某,曹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466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双子座A901。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身份证号:×××。被告王某,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隋某,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曹某,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隋某、曹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