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高海刚与刘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刚,刘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399号申请人:高海刚,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申请人:刘拴平,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高海刚与被申请人刘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海刚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拴平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BR5**的宝马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应当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刘拴平在中国建设银行神木人民广场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二、查封申请人高海刚所有的宝马小轿车(车牌号:陕KBR5**)。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只许使用,不得隐匿、毁损、变卖、转让被冻结、查封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高海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璐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