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威与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782号原告杨威,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宋新,男,汉族,住遂平县(仁安医院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威与被告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威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威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威负担。审 判 长 郜 宏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