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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威与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782号原告杨威,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宋新,男,汉族,住遂平县(仁安医院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威与被告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威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威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威负担。审 判 长  郜 宏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