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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卢建文与林晖、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文,林晖,林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民初868号原告:卢建文,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林晖,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林君,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卢建文与被告林晖、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建文、被告林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建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晖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2、判令林君负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林晖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2年11月19日向卢建文借款30000元整。卢建文于2013年1月20日向被告催讨,被告林晖至今仍未还款。林晖的该借款系由林君提供担保,故林君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林晖辩称,林晖尚欠卢建文30000元属实。但欠款与林君无关,借款是用于赌博,但无论借钱做什么用途都应该归还。借款时双方有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清,一个月后卢建文便向林晖催讨,也有向林晖的妹妹林君催讨。起初,卢建文经常催讨,最近一次向林晖催讨是在2016年农历12月28日左右,但林君不知情。林晖也答应还款,但因为经济困难便一直未归还。林君在诉讼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19日,林晖由林君担保向卢建文借款30000元,林晖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给卢建文收执,林君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确认。该借条主要内容如下:林晖因做生意急需用资金,向卢建文借来人民币(现金)零拾叁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30000元)。借款人:林晖,身份证号:……担保人:林君,身份证号:……借款时间:2012年11月19日。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卢建文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卢建文提供的1张借条、卢建文及林晖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林晖由林君担保向卢建文借款3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林晖主张本案债务系用于赌博,但林晖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现卢建文请求林晖归还借款3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林君自愿对林晖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方式,依法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卢建文请求林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以支持。林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卢建文借款30000元。二、被告林君对林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林晖负担,被告林君负连带缴交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剑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