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兰荣与刘兆强、刘洪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荣,刘兆强,刘洪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716号原告赵兰荣,女,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刘兆强,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刘洪革,男,成年,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东方红路海馨园D区008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成街宇鑫园2号商铺。本院受理原告赵兰荣与被告刘兆强、被告刘洪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兆强、被告刘洪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兰荣撤回对被告刘兆强、被告刘洪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