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3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台县人民法院、许佩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人民法院,许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83300。法定代表人胡恩胜。被执行人许佩霞,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许佩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2014)台天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许佩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许佩霞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许佩霞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许佩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许佩霞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许佩霞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许佩霞共有的房产,因被执行人许佩霞涉及刑事,且还在服刑期,故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许佩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佩霞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2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许佩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厉忠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