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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周丽与张标、汤琳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张标,汤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张标,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汤琳琳,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丽与被执行人张标、汤琳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6执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 驰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