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志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军,郑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军,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郑志明,男,1966年11月4日出,住四川省仪陇县。刘海军与郑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海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郑志明名下可以冻结的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并将郑志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郑志明名下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机动车且目前下落不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