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兴与四川国仁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四川国仁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兴,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四川国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法定代表人;王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兴与四川国仁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国仁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15)古蔺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6日、2016年3月19日在古蔺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四川国仁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2000件(每件6瓶)青花瓶装53度酱香白酒,因无人购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杨兴向本院申请以该财产作价95万元(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国仁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2000件(每件6瓶)青花瓶装53度酱香白酒作价9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杨兴抵偿(2015)古蔺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四川国仁酒业有限公司所欠债务。自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四川国仁酒业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治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